招商引资协议是主管部门与投资企业签订的一种协议,旨在引进吸引企业投资,发展地方经济。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当地主管部门,这都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形势变化很快,一些合同还没有完全履行就更换了领导班子。如果这个时候,出现不履行的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做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招商引资既不是典型的民事行为也不是典型的行政行为,那么当主管部门不履行招商合同中的义务时就不能笼统处置,而要根据主管部门不履行之义务的性质对主管部门的违约行为加以区分。具体救济途径大致分为以下两种:
一、行政诉讼方向:
一些地方主管部门为了达到引资的目的在协议中对企业做出的行政承诺以及行政奖励,在行政法理论中属于行政行为。当主管部门不履行约定的行政承诺或行政奖励时,当事人可以从行政诉讼方向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复议。由于行政承诺属于行政行为,主管部门拒不履行的,相对人当然可以向作出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起复议。
(2)诉讼。行政承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相对性和可诉性,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
(3)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违反行政承诺的赔偿规定,但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主管部门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若违反承诺给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故当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承诺时,相对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予以赔偿。
二、民事诉讼方向:
由于招商合同是经过谈判、协商而制定的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文件,利用协议来约定权利义务也是各种社会主体普遍采用的手段,因此其也具有民事合同的特征,所以主管部门在合同中也承担着大量的民事义务。
当主管部门不履行民事义务时,其违约行为当然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主管部门发生民事违约行为,则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来处理。
但是在许多征收拆迁案件中,选择行政诉讼程序方向的话,会更加有利于审查招商引资协议当中各项行政承诺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和合约性,若协议中存在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话,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审理也较为适宜。
因此,在处理招商引资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还应当综合考虑招商协议中各项条款的性质,在诉讼请求、诉讼类型以及诉讼标的上合理选择,灵活应对,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使招商引资更加合法化、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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