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意见》提出,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既要依法惩治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也要加大对非公有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同时,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要依法宣告无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另外,《产权保护意见》规定,依法制裁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提高审判执行效率,防止因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工作实施意见》则划定了“纠错”的办案范围: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同时,《工作实施意见》也对如何“纠错”提出明确规定: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的界限,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妥善处理因产权混同引发的申诉案件;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妥善处理涉案财产处置申诉案件,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回转、返还财产;依法审理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件,坚持法定原则,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