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的农民朋友们会接触到各种的文件,这些文件的种类十分多。倘若大家觉得麻烦的话,在不看、不读、不了解文件的情况下就草率的在文件上签了字,文件当中有用的部分没准就在“缝儿”里。当然这么说可能有些夸大其词,但在具体实践中拆迁方会在协议的文件中设置几个“文字陷阱”。
虽然我们从表面上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都很正规,但律师还是建议大家当拿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不要轻易的把字签了,一旦把字给签了,就代表着自己对该文件的内容是认可的,也许会对后续的维权过程产生影响。一定要在签字之前就把文件的内容确认好,确保在签字之后让自己的权益不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从民事的角度来看,律师为大家讲解几种已经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的情况,这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这些情况是能够“反悔”的,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被拆迁人B所住小区,因为旧城改造将要被拆迁。当时被拆迁人觉得补偿的条件很不错,便欣然的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但是,很快被拆迁人就发现,隔壁邻居的房子与他家房子的户型是一样的,每平方米竟比他家的房子多出了两千元的补偿。于是被拆迁人B对自己钱了协议这件事非常的后悔,多次找到旧城改造指挥部,想要得到与邻居一样的补偿款,但都被拒绝了,在折腾了几次之后,被拆迁人的心里的气愤总是难以平息,但又十分担心自己的房子被拆除,于是便找到了律师。
“律师,我是由几个政府工作人员临时挂牌成立的旧城改造指挥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可以么?”
这申请信息公开是这次征地拆迁主要环节的工作重点。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没有以政府的名义进行拆迁、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法定主体,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倘若房产证登记的不是我的姓名,而是我父亲的,那我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还具有法律效力么?”
关于房产证或宅基地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在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的却是儿女这件事。依据法律的规定子女应当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不然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这种被拆迁人主体相类似问题,律师还要再向大家告诉几种情况:
1.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签订的协议,协议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倘若在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是不生效的。
2.夫妻共有的房屋,只有一方再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被拆迁人C在几个月前由于各种压力,同拆迁方在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根据协议的约定,由拆迁方向被拆迁人C支付八十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C从房子里搬出并把旧房交出来。但是,后来被拆迁人C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子重新评估之后,房屋估价竟达三百万元。
“律师,很明显拆迁方给的安置补偿是不合理的,当时我是受他们的威胁才在协议上签字的,现在应该怎么办?”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在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公平、有着重大误解的情形,使对方在与真实的意愿相违背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请求撤将合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但律师还要为大家提个醒:在具体实践中中,我们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对后期的救济寄予太大的希望。毕竟,安置补偿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盖了章,协议就发生了效力,后期救济将存在很大的风险。而且证据是这种案件当中最重要的东西,特别是逼签,没有第三方在场,常常十分隐蔽。被拆迁人经常会由于举证困难,而使自己陷入被动。
最后律师要给大家强调一个在征地拆迁环节中大家疑惑最多的问题——征地拆迁的未批先征问题
被拆迁人A是农民,在听说了当地要大规模征地拆迁的消息之后,其他的村民都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由于情势,被拆迁人A产生了很大的压力,每天拆迁方都去被拆迁人A的家中施加压力:在门上画“拆”字、半夜敲门,对此被拆迁人A没有任何应对的办法只能忍耐。
但没有了耕地和房屋,自己一家人就被切断了主要的生活来源,而拆迁方所给的补偿款却远远不能使一家人的生活所需得到满足,因此在困惑之余,被拆迁人便同律师取得了联系。
“律师,在我们这征收根本就没有见到过任何的征收补偿方案和公告,而且得到的补偿款还特别的少。”
在律师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调查和了解了整个征地拆迁的环节,发现当地的征地拆迁部门并没有取得征地的批文,还是征收的预备阶段(律师已经为大家讲解了预征收的内容,倘若需要查阅参考可以在文章的底部留言备注)。
律师告诉大家:对于土地征收,我国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在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时,一定要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大家一定要将正式征收和预征收仔细的识别清楚,而对于案件来说,这次实施征地拆迁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是不符合的,即使有些村民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其法律的效力也存在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