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补偿才是公平合理的,在土地被征收或房子被拆迁之后,能够改善居住的条件、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使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才是公平合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土地征收的,给予的补偿应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在征收耕地时,需要依照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安置补助费,需要依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被征收耕地每一顷的安置补助费,不能高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是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区,规定青苗的补偿标准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还不能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不能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保持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做出使安置补助费增加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还不能够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保持住的,当地的人民政府能够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是按照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因为在确定这一补偿标准的过程中,不存在土地议价程序,没有农民意见的参与,很难把真实的土地价值反映出来。因此,2005年7月23日国土资发[(2005)144号 2010年12月3日(2009)190号修订]《国土资源部对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规定一定要采取组织听证的方式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或修改。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在认真做好科学预算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声音仍然很难听到。
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区片的综合地价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使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得到确定。应当考虑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土地资源条件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区片的综合地价,并依照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将区片的综合地价标准适时调整。
“由省、自治区、直辖区,规定青苗的补偿标准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
“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能够将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的标准提高。”
十九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对宅基地和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在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时应当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使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得到保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办法。”
我们能够从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中看出法制的进步。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不断加快的法制进程,一定可以有效的解决征地补偿的公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