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至2009年6月,我市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征地拆迁领域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5件46人,人数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5.1%%,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35万元。”这是7月27日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提供的一组数字。
近年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与此同时,一种新的犯罪形态也开始渐渐浮出水面,一只只贪婪而罪恶的“黑手”频频伸向征地拆迁补偿款,让我们不得不敲响警钟。征地拆迁领域成为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它不仅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更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从目前已查处的征地拆迁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看,窝案串案较为突出。有关检察官介绍,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人靠“单干”往往很难完成贪污、贿赂的全过程,需要借助其他征地小组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沆瀣一气,共同贪污征地补偿费,事后进行分赃。
11名村干部“吞”了90多万元
2006年,建瓯市检察院查处了一起11名村干部共同贪污浦南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90多万元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浦南高速公路由于建设需要,要征用建瓯市南雅镇南雅村部分土地,时任南雅村党支部书记的张某于当年9月25日指使村文书兼联队会计肖某造册,由南雅村与建瓯市浦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2.011亩鱼塘、9.653亩水田的征地补偿协议,由詹某等5名村民小组长以个人的名义,申领征地补偿款33万余元;10月13日,张某等人又以王某等两名村民小组长个人名义,申领山地征用补偿款近47万元。2006年1月17日,张某等人利用叶某等20余户村民申请追加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机会,向建瓯市浦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多追加土地征用补偿面积,由文书肖某造册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14万元。上述三次,多冒领土地征用补偿费近94万元。1月26日,寒风凛冽,年关在即,为了过年时好好“潇洒一把”,张某召集有关村民小组长等11人到其办公室商量如何集体分赃。次日,11人共同到银行取款分赃,每人分得4万元,共分赃款44万元。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年过完了,可张某等人的贪欲却无止境。2006年2月至3月,在张某的授意下,林某等三人先后两次将多报并截留下的土地征用补偿费14万元侵吞,其中张某分得4.9万元,另两人分得7.7万余元,余款由林某经手,以购买手机等名义分别支付给其他村干部。
2006年底,这一窝案东窗事发。这伙“蛀虫”或投案自 ,或被依法逮捕。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村支书、联队出纳、会计与村民小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土地征用补偿费近94万元,并将其中的58万元予以侵吞,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11名罪犯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吞下了他们自酿的苦果。
多报征地面积和征地补偿费,变相收受贿赂,也是犯罪手段 。如武夷山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负责测量土地面积的职便,让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吴某非法多领征地补偿费5万元。事后,张某向吴某等人索要2.3万元,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还有一些不法之徒通过虚报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冒领征地补偿费。如武夷山市角亭村一村民小组长潘某伙同3名村民小组成员,在发放补偿费的过程中,冒领征地补偿费18万元后进行私分。案发后,潘某等均被绳之以法。
监管漏洞留下犯罪空间
“近年来,我市发生了一系列征地拆迁领域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这当然主要是因为职务犯罪行为人贪得无厌,藐视法律造成的。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征迁补偿费用的发放缺乏有效的监管等客观因素也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分析道。
这位负责人说,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复杂而艰巨。一些征地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征地任务,采取了与被征地单位进行协商的形式确定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的随意性,给那些利欲熏心的镇、村干部实施职务犯罪创造了诸多空间。此外,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既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也没有上墙公布,对集体留成的补偿费使用“暗箱操作”。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某些不法之徒难免上下其手,中饱私囊。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怎样才能更加有效治理和预防征地拆迁领域涉农职务犯罪?业内人士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要加大打击力度,坚持打防结合,注重源头预防。检察机关要在征地的主管部门、乡(镇)村组建立检察工作联系点和联络员,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和土地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二要加强教育力度,增强法律意识。要组织镇、村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检察部门要适时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以案释法,以提高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增强抵御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要完善监督机制,实行“阳光村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强化监督机制,使农村基层干部远离职务犯罪。 (作者: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