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咨询_刑事程序,庭前会议的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能否在庭前会议中针对相关事项作出处理,这是导致实践中庭前会议适用率较低的重要原因。
一、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处理的事项 。
有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针对相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不能做出处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庭前会议作为庭审准备程序,旨在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质效的各种问题,如果不允许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处理,就无法解决相应的问题,庭前会议的功能也将大打折扣。
由于庭前会议只是庭审准备程序,因此,尽管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处理,但有必要限定处理的事项范围。简言之,对于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例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调取或者提供证据材料,对出庭证人、鉴定人名单提出异议,申请不公开审理,等等,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处理。否则,就无法顺利进行后续的庭审。相应地,对于那些涉及证据采信、证据质证和事实认定等影响到定罪量刑的实体性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作出裁判,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例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对此作出处理。不过,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控辩双方也可以针对该问题作出合意决定。
将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处理的事项限定为程序性问题,符合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总而言之,庭前会议是为庭审消除障碍,做好准备,其不能取代庭审调查,不得针对实体性问题作出裁判。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回避、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问题,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无权当场作出处理,需要在庭前会议后由适格主体(如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
二、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并作出合意决定
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针对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未规定控辩双方能否有所作为。实际上,控辩双方不仅是庭审对抗的主角,也应当是庭前会议的主要参与者。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仅可以向审判人员反映情况,发表意见,而且可以积极地协商解决相应的争议问题。
对于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处理的程序性问题,控辩双方既可以将争执提交给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对于人民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处理的证据资格等实体性问题,控辩双方也可以选择协商解决。例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人民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作出裁判,但控辩双方可以对此交换意见,经过控辩双方出示证据、进行协商,可以作出合意决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选择撤回申请,公诉人也可以选择不将该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同时,控辩双方可以合意决定事实证据争点,明确有争议的证据和没有争议的证据,进而确定庭审调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