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证据指引参考
一、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1、(一)有故意伤害案件发生。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对他人精神或者人格、名誉、人身自由等造成损害,不构成本罪;对于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同样不构成本罪。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二)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一般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三)故意伤害危害结果达到轻伤以上。是否达到轻伤以上是判断故意伤害与一般打架斗殴的主要区别,需要经过法医学司法鉴定,对于一般打架斗殴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造成故意重伤害的犯罪故意,但犯罪未遂的,也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基本证据包括验伤单、就诊病例、被害人陈述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一)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场。基本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及附近监控录像等;
(二)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了伤害行为。实施的必须是非法的伤害行为,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致非法侵害人受伤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等;
(三)伤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行为人路遇抢劫,驾车尾随追赶劫匪,劫匪因自身驾驶不当发生车祸致重伤或者死亡,行为人的追赶行为与劫匪伤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本罪。又如:行为人因民间纠纷,与被害人发生打架斗殴,被害人因心脏疾病突发导致死亡,行为人的斗殴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一定关系,但主因是被害人自身疾病所致,属于一果多因,行为人不应承担死亡结果的全部责任。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伤势或犯罪现场和犯罪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结合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与打击的部位、力度、次数、时间,当事人双方平时关系、事后有无积极救助等证据综合认定。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精神、智力鉴定意见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案发原因、犯罪情节,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5)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6)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故意伤害案件中确认被害人的伤残情况,要查明被害人所受伤情。基本证据包括验伤通知书及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或者医学检查、诊断、治疗记录等书证。
2、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害程度进行鉴定。侦查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证据指引参考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内伤)或者伤情复杂(可能有后遗症或者伤情恶化的),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3、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的损害程度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侦查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不构成刑事犯罪。
4、查证犯罪事实一般要查明作案人员、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段及经过、作案起因、动机及预谋情况。
5、作案时间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时间,基本证据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录像;(2)被害人陈述;(3)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
6、作案地点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地点、方位,基本证据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现场照片、截图等视听资料;(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5)犯罪嫌疑人供述。
7、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故意伤害行为的实施方式以及伤害程度,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打击侵害的部位,基本证据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录像;(2)被害人陈述;(3)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5)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6)物证检验报告。
8、作案起因、动机及预谋情况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外界刺激因素、内心思想活动和为实施伤害行为所做的准备,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目击证人或其他知情者的证人证言;(4)与案发有关的手机聊天、通话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等。
9、主观心理状态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对发生伤残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
10、被害人对案发起因的陈述,侦查机关重点关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发生冲突的地点、此前是否存有积怨、被害人是否存在相应过错等情形。
11、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录像一般只能反映案件发生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起因及动机应当进行深入查证,以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12、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由于主观方面、身份、对象的特殊性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行为人主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但客观上仅制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行为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3)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4)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害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5)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同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6)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故意伤害被抢劫人,可能构成抢劫罪,但抢劫行为完成后,行为人为毁灭罪证或泄私愤等目的而伤害被害人的,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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