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 预防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全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应急领导小组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承担全省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负责制定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发布和解除省级预警,督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副组长。
2.2 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安徽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省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省环保厅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环保厅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配合省环保厅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省公安厅负责省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会同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省财政厅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省级经费保障。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省气象局建立省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指导、督促各地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拆迁扬尘管控;城管(市容环卫)部门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提高作业质量;配合省公安厅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整治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省公安厅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省农委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门诊医疗保障,根据需要,提供重污染天气地区医疗机构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台(站)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省环保厅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民航安徽监管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民航应急工作。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业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各市的预警信息,对全省及各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政府应急办、民航安徽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组成,负责指导各地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组成,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业咨询组由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聘请相关专业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以下4个等级:
(1)Ⅳ级(蓝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Ⅲ级(黄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Ⅱ级(橙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Ⅰ级(红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 预警发布
当辖区内大气重污染达到蓝色以上预警条件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并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根据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和省气象局气象预报,5个及以上连片设区的市出现蓝色以上预警重污染天气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Ⅰ级(红色)预警由省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Ⅱ级(橙色)预警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预警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
3.3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响应:
(1)当辖区内发生蓝色以上预警重污染天气时,由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省有关部门负责指导。
(2)当大范围区域(连片的5个及以上设区的市)发生蓝色以上预警重污染天气时,省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程序分别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区域预警信息,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启动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省级发布Ⅰ级预警时,省应急领导小组将对相关各地应对情况进行督查。
4.3 响应终止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5 应急响应措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不同预警等级时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名单,组织应急演练等措施,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5.1 Ⅳ级预警响应措施
5.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5.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3)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5.2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5.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2)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3)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5.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4)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
(5)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5.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少污染物排放。
(2)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3)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和土石方施工开挖工程。
(4)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5.3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5.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
(2)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
5.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排污单位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4)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
(2)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进一步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3)施工工地停止建筑拆除及土石方施工,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4)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5)主城区实施“黄标车”禁止通行。
(6)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7)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物。
5.4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5.4.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
(2)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或调课。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禁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5.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3)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
(2)排污单位严控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进一步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城区渣土、散装物料、沙石等车辆运输。
(6)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7)城区实施“黄标车”禁止通行。
(8)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排放标准、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
(9)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10)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物。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
6.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业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 信息公开的组织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专业队伍、医疗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 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装备配备到位、有效应对。
7.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重要物资及米、面、食用油、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运输能力,保障城市正常运转。
7.5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工作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7.6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7 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各级政府工作不力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环保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