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有序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产能过剩问题仍比较突出。2012年底,我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4个行业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1.1%、80.2%、82.2%、51.5%,低于合理水平,化工、光伏、装备等行业也存在产能利用不足问题,产业和产品结构不优、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运行效益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产业转型升级任务艰巨。为积 有效做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化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结构升级、社会稳定等多重因素,“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在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产能的基础上,切实把化解产能过剩与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品升级、改革产权制度、健全组织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加强安全生产、扩大有效需求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明显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集聚水平明显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主导产业规模和竞争力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完成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任务
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时完成 下达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妥善做好相关企业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工作。积 开展其他产能利用严重不足行业情况摸排,加快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落后产能的淘汰步伐,为先进产能释放腾出空间。充分利用 提高产能退出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政策,建立健全产能退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主动退出产能过剩行业。
(二)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产能
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各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向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申请,取得认定意见后,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停建项目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按照“全覆盖”的要求,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对先进产能项目,抓紧补办相关手续,争取 批准;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严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建项目
严格执行 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准入关,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5个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加强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防止同质化竞争。制定区域性、行业性准入标准,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在资源贫乏和环境敏感地区落户。
(四)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统筹化解过剩产能与优化产业布局,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意见,制定重点产业生产力布局和调整规划,引导和推动相关企业向更具条件的地区转移和集聚,建设一批核心竞争力优、市场影响力大、产业配套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基地,提高产业集中度。在沿江和资源富集地,通过产业承接、产能置换、资源配置等方式,布局一批重大项目。推动主城区内现有的钢铁、化工、建材等企业向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搬迁。引导纺织、轻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皖北地区和资源型城市加速集聚。依托现有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谋划实施一批高端装备制造、功能材料、电子信息等项目。统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为重大项目布局留足空间。
(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传统产业新型化和新兴产业规模化,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实施一批产业融合示范工程。围绕八大主导产业,引导和支持各市主导产业加快发展,集中扶持、重点培育,谋划和实施一批关联度高、带动力大、支撑力强的项目。“一企一策”落实重点骨干企业改造提升具体方案,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推动产业由低端向中高端发展。围绕开发品种、提升质量、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推进企业实现内涵式发展。
(六)发展壮大优强企业
坚持高端引领、龙头带动,引导各类要素资源向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倾斜,促进骨干企业成为产业集聚发展的核心,提高产业集中度。积 争取 财税、金融、土地等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开展跨区域、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产权多元化改造和整体上市。引导省属企业和优势骨干企业进入新兴、高端产业领域,促进企业由生产制造向营销服务延伸,从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鼓励企业创新产品技术、体制机制和商业模式,加强合作交流,增强发展活力。
(七)加强技术创新
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品质、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多形式、多层次建立研发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骨干企业为主导,深化产学研交流合作,引导建立一批产学研战略联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项目。推动高校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建设一批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鼓励骨干企业积 参与相关标准制订,围绕核心技术持续研发攻关,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增强企业的内生动力。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以人为本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
(八)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
把支持企业“走出去”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途径,统筹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鼓励企业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 实施资源、技术、市场并购,建立完善适合企业特点的全球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积 拓展国际市场,培育国际化品牌。积 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指导与服务,引导建设、设计、装备、材料等企业抱团行动,建设一批境外资源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鼓励零部件、外包、物流等企业进入国际供应链体系,提升主导产业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九)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协调、项目准入和评估论证等决策机制,提高重大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产能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公布产业准入导向目录,推进项目建设提质提效。严格执行项目环评、能评制度,从源头杜绝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项目落地。更加注重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园区共建招商等,清理废除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限制措施,努力实现由粗放式招商向集约式招商转变。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由省政府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和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工作,切实处理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
(二)落实相关政策
省及各市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积 落实税收对兼并重组、资源综合利用、转移产能出口设备和产品的优惠政策。落实金融有保有控政策,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产能、市场开拓的信贷支持,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清理整顿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高耗能行业及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三)加强协调配合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审批,会同各市做好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清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地方制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职工安置政策和方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四)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推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对推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良好氛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