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阜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5号),结合本市全民健身发展特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阜富民”为总要求,把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努力构建覆盖城乡、比较完善、具有阜阳特色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建设体育强市、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提升,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公民身体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各项指标基本达到 中等以上水平。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基本比例达到32%。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
(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除在校学生)比例达到90%以上。在校学生普遍达到《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
(三)体育健身场地设施有突破性发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网络。
1.市建有规模较大、项目较全、设施完备的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结合城市发展,在道路建设中建设健康大道,济河路游园健康长廊。在各公园、绿地、广场建设中增设健身设施。规划建设15分钟健身圈。
2.县规划建设“四个一”,即:50%以上的县建设一个体育场、一个体育馆、一个室内或室外标准游泳池、一个室内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3.城市街道规划建设“一房一场”,即:50%以上的城市街道建设一个健身房、一个多功能运动场。农村乡镇规划建设“一室一场”,即5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设一个室内体育活动室、一个灯光球场。
4.城市居委会(社区)规划建设“一苑多点”,即:50%以上的城市居委会(社区)建设一个全民健身苑、多个就近方便的全民健身晨晚练点。
5.农村建制村规划建设“一场两台”,即:100%的农村建制村建设一个标准水泥篮球场、两个乒乓球台。农村基层体育设施要加强与学校、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益设施的资源整合,做到统筹建设,共享资源。
6.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设群众喜爱的健身项目场地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替代、丰富计划中提及的场地设施类型。
7.县级以上城市的公园、绿地、广场要结合规划、绿化建有适合不同人群需求的健身步道、健身路径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学校按配建标准建有完备的体育设施。
(四)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市、县(市、区)要全部建有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体育总会,普遍建有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和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职工、妇女、学生等各类人群体育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全民健身站(点)有较大发展。城市80%的街道和农村60%的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和体育健身站(点)。50%的城市、社区农村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五)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市、县(市、区)要建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市争取建设一个省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县(市、区)要建设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实施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证制度。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总人口的万分之八,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六)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市建有国民体质监测中心,50%的县(市、区)建有国民体质监测站(点)。积 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定期公布城乡居民体质监测状况。通过对公民进行日常体质测试,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七)全民健身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加快建立政府积 引导、社会多元参与、具有阜阳特色的体育健身休闲服务业体系,体育健身、体育旅游、户外运动、体育康复、场馆服务、体育培训、健身用品等体育健身休闲产业群基本形成。经营性健身俱乐部不断涌现,健身产业从业人员明显增加,城乡居民体育消费规模和水平显著提高。
(八)建立健全体育创强工作体制机制。积 开展体育强市、强县(市、区)、强镇(乡)创建活动。积 争取各类 级全民健身工程。到2015年,创建一批体育强县(市、区)、体育强镇(乡)。
三、工作措施
(一)积 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大力开展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全民健身日等重要节假日,广泛组织具有地方特色、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积 打造“一市一县一品”全民健身活动品牌。定期组织市、县(市、区)体育大会和农民、职工、残疾人、少数民族、学生、妇女、老年、社区、行业系统等运动会,促进经常性全民健身活动和制度性体育运动会相结合,激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热情。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社区体育作为城市文明创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社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创建体育先进街道、社区、体育俱乐部为抓手,发挥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协调作用。在街道、社区建设一定数量的全民健身苑、体育俱乐部和健身晨晚练点。街道、社区要普遍建有体育健身指导站(点)并配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向居住小区和家庭延伸。整合街道辖区内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体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加快发展农村基层体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公共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的均衡配置。通过创建体育强县(市、区)、强镇(乡)活动,积 发挥乡镇综合文化(体)站的体育功能作用。落实《安徽省万千百农村体育行动计划》,100%的行政村建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部分乡镇建成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县级全部建有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整合农村学校、辖区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
(四)切实加强青少年、儿童体育工作。牢固树立“健康 ”的思想,保证在校学生每天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实施《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体质测试。幼儿园要保证幼儿体育活动时间和质量。全面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和高中毕业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各县市应建有一所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业余体校。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健身网络和联动机制,基本形成以各级各类学校为主体、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等为重点,以学校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为载体,以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五)着力推进职工体育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建立职工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 体育锻炼标准》达标和职工体质测试活动。积 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形成职工体育工作新局面。
(六)重视开展妇女、老年人体育活动。建立各级妇女、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健身团队,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妇女、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对妇女、老年人要提供便利和优惠。有关教育机构开设妇女、老年人体育课程,社区服务要兼顾妇女、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妇女、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活动。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就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方便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研究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
(八)积 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市、县建立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乡村的农民健身工程项目,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开展以民族传统体育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加以传承和保护,弘扬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
(九)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经费,为学习培训、健身指导、表彰奖励等工作提供支持。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加大科学健身指导力度,市、县(市、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点)要做到定期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积 开展“体质监测送健康”活动。
(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努力培育群众体育健身文化。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等公共资源,免费播放公益性宣传片、开办专栏、举办讲座。有条件的广播电视台要安排专门时段播放广播体操、健身操(舞)等普及面广的健身节目,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推进体育健身生活化。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不断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主体,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列入财政预算,把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
(二)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经费投入。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机制,将全民健身活动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发展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并纳入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保证每年经费投入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归留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根据 有关规定60%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各地不得截留、挪用。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扶持力度,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全民健身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三)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市、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按照 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加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力度,加强“全民健身路径工程”、“乡镇全民健身广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等全民健身系列工程建设。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体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城乡规划部门在审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 、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标准对体育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审查。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体育部门参加。
各级体育部门由财政安排的全民健身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城乡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并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倾斜,重点在没有公共体育设施的农村乡镇、行政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地开放率达到100%,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率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目标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五)支持和鼓励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围绕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体育需求,调动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全民健身服务业的积 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服务业的途径,不断丰富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和激发群众体育消费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形成公共体育服务与健身服务市场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格局。促进体育与文化、卫生、旅游等结合,共同发展。
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六)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做好体育场地设施普查和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坚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研发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为全民健身社会化、科学化、生活化服务。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体育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制定与《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相配套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计划在阜阳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体育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全民健身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格局。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市、县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民族宗教、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公安、科技、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旅游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是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相关职责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各自在《全民健身计划》中的职责,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体育工作人员,在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积 开展本级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农村乡镇文化(体育)站要积 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等要依照本计划,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全民健身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成效评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