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铜陵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保障本市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生活、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 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铜陵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
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待遇或者服务,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变更和居住证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也可委托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承担。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辖区内居住证的办理方式和办理地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应当配备专(兼)职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受公安机关、人口计生、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计划生育管理、房屋出租有关税费的代征、租赁房屋管理等日常性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逐步将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积 支持和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七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共建,数据共享”的原则,依托公安机关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系统。
各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八条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信息应当保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办事人员,不得将登记、办证的信息资料用于法定职责或者授权以外的用途。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查询、使用居住登记、居住证数据信息。
第九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并统一制作。
居住证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式样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定。居住证为一人一证。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条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二)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在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就学、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站负责登记;
以上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或兼职负责在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登记的单位也要自流动人口流出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手工或通过基于互联网的流动人口管理平台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并督促流动人口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2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并督促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房屋出租人每年度应当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并接受房管、公安等部门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