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淮北市燃气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 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资质管理、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负责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瓶装燃气企业及除汽车加气站以外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点(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并纳入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三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市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应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一致认可后办理相关建设项目规划手续。
第七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将竣工验收情况和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按照 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辖三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燃气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九条 管道燃气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企业以及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气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企业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除汽车加气站以外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瓶装燃气充装许可证。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辖三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市辖三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在许可证批准颁发后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