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巢湖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拓宽创业渠道,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全民创业活力,打造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创业主体,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形成具有巢湖特色的全民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每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15000户以上,新发展私营企业1200家以上;每年再就业培训4000人、农民工培训21000人,以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为主的创业培训1600人,确保培训合格率在95%以上;自主创业税费减免政策落实率达到100%。创业孵化基地完成率达到100%;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248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内;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以及其他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要全部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确保在2012年底前,完成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目标。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6月至2011年7月)。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在全市营造“创业光荣”、“创业致富”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各县区、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根据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创建标准,对照创建工作方案和创业指标,逐项进行自查自评,拾遗补缺,积 采取措施整改完善,确保各项创建目标全部达标,充分做好迎接省级考核验收准备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为加强对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领导组,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政策措施,考核、评价创建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以完善扶持政策为支点,以引导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农民工全面开展创业活动为目标,通过放宽政策、降低门槛、全力扶持等方式,落实、制定符合全民创业特点、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1、放宽准入条件。
放宽投资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法律法规禁止作为股东的领域,均允许投资人进行创业。
降低注册资本门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并可实行注册资本二年内分期到位制, 期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除 明文禁止或限制性经营规定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申办新兴行业的,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
放宽对创业者出资方式限制。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额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只要创业者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将商住房和住宅作为企业场所。
2、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3、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4、实行灵活的土地政策。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各类创业主体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用租赁方式解决用地。积 探索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促进土地向公司、业主和种植大户集中。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项目场地。
5、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政府、银行、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加大贷款资金扶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者和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申请批准,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资金扶持,纳入财政微利项目贴息范围。
6、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开展创业服务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功创业者,由市县区各级政府给予奖励。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放贷比率,最大限度地保证申请者“应贷尽贷”。
7、落实补贴政策。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的,根据其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全面落实各类创业园(街)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拓展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对已经创业且有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提升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善教师素质结构,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特点,开展创业基础技能培训和针对性的项目开发培训,通过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完善创业基地建设,在已建各类创业园的基础上,提高建设标准,打造高品质的示范园区。加强创业见习基地建设,提高创业实训的有效性,积 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指导组织职能,在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各级创业指导中心,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开业帮助、政策咨询、项目推介、专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强创业服务团队建设,通过聘请专业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充实创业指导专业团力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技术、管理等服务。健全创业服务台帐,根据创业人员创业状况,建立创业回访制度,扎实做好后续服务工作,提高创业稳定率。实创业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易操作”的小型创业项目,重点征集一批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技术型小项目,以充实创业项目库。完善创业信息网络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发布等专栏,定期发布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信息。
(五)完善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部署。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重点行业和群体,积 制订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创建具体方案,分解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进度,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开展与支持创业的工作方案。
制定巢湖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建立完善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建立包括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其他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以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等指标,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强化责任与考核。
建立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区及市直相关单位及时报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五、各部门工作要求
市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创业政策及创业过程中涌现出的创业典型和创业带头人事迹,形成全民创业的热潮。
市发改委: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和审核重大项目时,充分考虑对创业、就业工作的影响。配合统计等部门对创业各项指标进行定期调查、分析和预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市教育局:指导所属职业学校积 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意识教育。加强创业政策宣传,搭建信息平台,在做好一般就业引导工作的同时,重点帮扶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群体,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市科技局:开展大学生科技创业推进计划,加强科技孵化器建设,引导大学生和科技成果持有人入孵创业;做好科技下乡工作,为农村劳动者创业提供技术支持;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为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人员创业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市经信委:以加快经济发展、创业促进就业为立足点,在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产业政策扶持、企业减负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创业企业快速发展。
市民政局:鼓励和引导复退军人自主创业,宣传 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指导复退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活动,帮助复退军人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市财政局:不断加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投入,整合就业资金,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人社局:牵头制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考核办法。制定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相关政策,开展创业培训,探索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工作机制;组建专业志愿团,完善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指导、项目开发、项目跟踪等服务,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农民工省级示范园、创业园等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市国土局:对创业主体、创业企业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为创业主体提供广阔创业空间。
市农委:实施农民培训计划,对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农民工,开展短期、中期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民工返乡创业;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为农村劳动力从事涉农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市统计局:对创业各项指标进行定期调查、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创业带动就业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市招商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更大规模地吸引外商来招投资创业,带动更多的人员就业。
市工商局:在市场准入、政策支持和优化市场环境等方面,简化程序,完善措施,完善登记窗口“绿色通道”,为创业主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
市人行:指导各金融部门认真落实贷款扶持政策,对创业项目优先安排贷款支持。加强与财政、人社部门的协调,优化贷款环境,积 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落实。
市国税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开展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 争取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
市地税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对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业主体通过创业促进就业。
市总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为新创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团市委:积 推动青年创业活动,鼓励广大青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市妇联: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 开拓适合女性创业的市场领域,努力提升妇女创业能力,推进不同妇女群体创业就业。
市残联:组织残疾人开展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残疾人创业的一系列扶持政策,牵头成立残疾人创业指导工作机构,为残疾人创业服务。
各县区、各单位于2011年7月中旬将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报送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社局)。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