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重点发展的领域
(一)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展旅游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投资旅游业,科学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改造、提升旅游景区景点;参与商务会展、自驾车基地、旅游集散中心等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主办或承办商务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开展旅游中介和研究规划等服务;开发生产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建设高端休闲养生度假旅游区,发展乡村旅游、农家乐、生态游、民俗游等旅游新业态产品。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实施“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发展徽州“四雕”、“文房四宝”、罗盘、玉雕、漆器、徽派盆景等传统特色工艺;参与徽文化长廊、非遗传承基地等各种特色文化产业基地建设;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
(三)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展教育、体育、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股份和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在偏远和教育资源短缺的区域办学,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参与运作各类体育赛事和健身活动,经营体育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
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服务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及水利工程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现代农业,支持兴办名特优经济林、竹林、丰产林、花木盆景、苗圃等林业生产基地,支持建设有机茶、桑园、油茶、果蔬、中药材、特色养殖场(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等水利项目。
(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积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及养护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方式参与水电站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六)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 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重组。
(七)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领域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八)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商贸流通等服务领域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品牌超市、第三方物流和服务外包行业。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物流园区、物流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物流网络化经营,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
(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鼓励民营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发展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和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各类园区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园等各类园区建设,设立总部经济区,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园、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自主创新载体建设。
二、搭建高效的金融服务平台
(十一)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依法设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地方性中小银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规范经营行为,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银行监管的相关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稳步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积 研究开发适应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品种;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针对民营企业特点,在做好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传统抵押贷款外,积 推广存货、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房屋产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应收帐款和股权等质押贷款。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并购和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与改造。积 引导、帮助和推荐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上市、拟上市的企业,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对企业上市期间和成功上市的有关税费优惠和奖励,按照《黄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执行。积 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积 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十三)完善担保体系。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通过安排预算资金、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等途径,采取注资、参股、合资等方式,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补资本金;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政府通过参股、合作等方式支持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支撑作用较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升信用等级,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力争到2015年,市直、县、区均有一家资本金在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落实《黄山市工业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风险补偿制度,促进全市担保机构良性发展。
三、完善民间投资扶持政策
(十四)实行平等的财政政策。整合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各级政府及部门在申报和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民间投资项目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
对民营资本参与社会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限制或排斥使用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全面落实 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均按规定减免应纳税额。市财政从2011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通过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发展和品牌打造;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并以工业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5%逐年予以充实。
(十五)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它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退城入园”的企业,由政府根据产业布局优先提供搬迁用地,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 、省鼓励类投资领域,且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较大的转产项目,要优先供地。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环保、体育等社会公益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对民间投资列入市级重大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十六)实施开放的人才政策。认真落实《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工程的实施意见》(黄字〔2008〕18号),建立和完善人才资源信息库,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单位采取短期聘用、借用、合作开发、技术攻关、项目咨询、业余兼职等灵活方式柔性引进人才和智力;积 扶持民营企业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同设立技术中心、研究室和实验室;积 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技术入股;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鼓励科研性质的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按相关规定跨单位兼职;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家、企业管理人才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
(十七)完善招商奖励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黄山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和《黄山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力度,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我市投资和发展。
四、构建民间投资服务保障体系
(十八)加强民间投资组织领导。成立市民间投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及时研究有关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对民间投资政策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时为民间投资提供市场动态、宏观政策、产业发展、科技前沿、项目合作、人才供求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正确判断投资形势,合理投资。
(十九)强化民间投资服务。发展改革、经信、住建、国土、环保、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信贷政策等方面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提高行政效率。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情况的统计,将其纳入社会经济统计范围,规范统计口径,完善统计渠道,为指导民间投资提供准确、快捷的信息数据资料。招商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需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审批工作的跟踪落实,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上市条件较成熟的民营企业,协助其做好上市前的申请、推荐、核准等“一揽子服务”工作。
(二十)改善民间投资环境。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国有企业、投资、金融、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价格、收费、行政审批等方面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机制体制保障;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职责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拉赞助等;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间投资者和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企业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不断改善民间投资环境。
(二十一)加强民间投资监管和指导。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 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积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