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
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
发布日期:2012-11-30 |
关键字: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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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402536.htm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