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拆迁评估价格的执行力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1:22:44|人阅读
拆迁律师:在本次调研中,我办主要是结合“一路二区”的实际情况,重点对非住宅的评估和补偿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详细分析,经市政府批准,已出台了《市区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补充规定》,内容如下:
(一)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拆迁评估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以同类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修正,作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评估价的2%、非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地2%,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按非住宅房屋评估价补偿基础上,由拆迁人再给予评估价10%的货币补助。
(三)享受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非住宅公房承租单位2005年12月31日前已改制,但承租关系未解除或变更的,拆迁时,凭原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提供原承租单位改制时对直管非住宅公房处置的相关材料,凡改制时明确将标准租金直管非住宅公房承租权处置给被处置人的,对被处置人按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四)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结合土地使用性质调节。行政划拨土地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时,调节系数为-0.05至-0.25;改制时土地保留行政划拨、土地转为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剥离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时,调节系数为-0.4 (租赁土地的,结合剩余租赁年限适当修正) 。土地出让合同中有拆迁补偿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补偿。
(五)市国资委(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的土地、房屋拆迁时,按剥离价值补偿。
《补充规定》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市重点工程步行街区的拆迁工作,加快了中间整治的步伐。截止10月17日,步行街区A块257户拆迁户,已签约199户,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有145户,占72.9%;B块119户,已签约106户,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有70户,占66%。
目前,《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修改之中,对我们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也有所考虑。我办拟在新《省条例》出台后,对现行拆迁政策、评估办法再作一次全面梳理,以保障新老政策的对接,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