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角色定位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2:18:00|人阅读
在拆迁实践中,政府的角色错位主要是在商业拆迁中的角色错位,所以其角色矫正主要集中在商业拆迁中。政府在商业性拆迁中,不是以强硬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身份全面、过度介入商业性拆迁市场,亦不是对拆迁放任自流,完全退出商业性拆迁市场,而是进行适度干预。鉴于政府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介入房屋商业性拆迁市场;在商业性拆迁活动中政府应当正确定位;适度干预。
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政策的制定者。政府作为房屋拆迁市场的规制者,应当制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包括:拆迁人的市场准入制度、合理的拆迁规模之确认程序、拆迁补偿和安置制度、对拆迁市场主体之监督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拆迁范围,防止假借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被拆迁人利益。拆迁法规、政策的制定,应彰显人文关怀。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要求一切社会经济发展活动应当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全面发展服务,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机制,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以人为本理念的倡导,不仅将对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经济立法产生深远影响。在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安置法规和政策中,应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拆迁争议的中立者。政府在商业性拆迁争议中,应是斡旋者或中立者而非裁判者,政府和法院应各归其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应该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应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管双方是否达成协议。另外,强制拆迁的裁定权和执行权亦应由法院独享。惟此,拆迁争议的裁决才可能体现公正、公平。
拆迁市场秩序的监管者。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主要采取政府规制。政府进行规制的目的是修正市场机制的缺陷,维护市场秩序。 其一,房屋拆迁总量的控制和监管。拆迁总量应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统一起来。其二,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审查拆迁补偿资金是否落实,是否降低拆迁和安置标准,拆迁补偿是否如数付清。其三,对房屋评估市场的监管。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合法原则,根据房屋所在的区位、建筑面积、用途、新旧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进行测算。其四、对拆迁实施者的市场准入监管。包括:对拆迁实施者的资质审查,把握拆迁准入门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拆迁实施者进行资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