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迁无赔偿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1:13:47|人阅读
案情简介: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蒋x,在1993年春节后的一天, 与邻居魏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蒋x将面积为20余 平方米的两间违章搭建简屋,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魏x, 魏x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后,即迁入该简屋内居住。同年该 简屋所在地区的土地被征用,有关部门对动迁居民作了安置。由于魏x居住的是两间违章建筑,根据 关于房屋拆 迁的法规规定,该房屋被有关部门拆除后,不得实行产权交换或支付作价款的补偿办法。因此魏x不仅未能分得新房,反而连4500元购房款都无法得到补偿,动迁部门仅对其酌 情给付了800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蒋x明知出卖的两间简易房屋是违章建筑,未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继而将违章建筑卖给魏x,从而使魏x遭受较大损失。尽管魏、蒋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这一买卖合同的标的本身是不合 法的,因此这一合同为无效合同。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魏x要求蒋x返还购房款,应予准许。而魏x在购买 房屋时,不查清房屋性质、产权情况,草率与蒋x签订合同,并且未经房管部门批准即将购房款给付蒋x,取得并使用了违章建筑,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魏、蒋买卖违章建筑的 合同为无效合同;二:、蒋x返还魏x人民币3700元;三、 案件受理费由魏、蒋二人各承担一半。
蒋x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