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违法建筑”合理吗?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1:13:50|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将位于本村西北位置的14亩土地承包给马峰(化名),做种植养殖使用,承包期限为30年。2006年3月,因马峰无力经营,将上述承包地中的9亩土地转包给刘畅(化名),并经过了衙门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2008年9月,经与衙门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同意后,刘畅又将上述9亩承包地连带500多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2003年由马峰建设)转包给郭一耀(化名,即前述男子),转让费50万元。当日,郭一耀与衙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郭一耀与村委会直接形成承包关系。
合同签订之后,郭一耀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殖设施,在2008年年底开始修建牛舍、挤奶厅、办公室、员工临时宿舍、库房等设施近5000平方米,并于2009年7月经村委会同意申请注册了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3月,“山光照槛水绕廊,舞雩归咏春风香”,郭一耀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养殖基础设施也全线竣工。然而,就在郭一耀准备大展宏图的时候,“噩梦”不期而至——马坡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对郭一耀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其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强制拆除。事后郭一耀找到镇政府质问无故拆房的缘由,镇政府答复称,被拆建筑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律师评析:针对上述情况,本网站 北京拆迁纠纷律师 为你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拆违”一次日渐广泛地走入拆迁维权法律工作者的视线。之所以如此离不开两项因素:
其一,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建筑”,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我国大范围集体土地与小范围国有土地之内,因历史变动、城市经济飞速发展等客观原因,为数不小的房屋若按照严格法律规定来界定其合法性,很难被排除在“违法建筑”的范畴之外。这样特殊的国情背景,加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行政执法的任意性两大严峻现实问题,以“拆违”之名行拆除之实的怪诞现象实在是想不出现都难。
其二,“拆违”攻势强大,拆迁户对此几乎毫无抵抗能力科研,因为他们无法从法律的形式上证明自己房子的合法性。而拆迁部门就会借机拆掉该处房屋,从而降低补偿、甚至是不给补偿。
本案中,当事人郭一耀的养殖用房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被归为“违法建设”似乎并无不妥。但是,这种情况下堂而皇之的拆除行为又是否妥当? 笔者认为非然。郭一耀承包的土地规划用途本身就是建设用地,这不同于在耕地上建房,如果在耕地上建房,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行政处罚措施只能是强制拆除,但是在建设用地上建房没有批准手续的,由于并不影响规划实施,所以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而如果强制拆除5000平方米刚刚建设完毕的、具有养殖功能的建筑物,一方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 大浪费,不符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对郭一耀来说也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