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抗违法拆迁之我见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1:13:55|人阅读
核心内容:北京拆迁纠纷律师 强调 从来也没有认可过违法拆除行为是合法的。物权法 次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曾几何时,拆迁钉子户面对拆除都是一手拿宪法,一手拿国旗在房顶上坚持斗争,为什么呢?因为《宪法》有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因为国旗象征着党为人民服务,可是,象强盗一样把百姓撵出了祖祖辈辈居住的房子,一两年后,开发商平地高楼大厦起,原先补偿给老百姓的钱想在原地买房连个零头也付不起,开发商赚得盆满钵满,老百姓只得远离城市住进了农村。这样的拆迁是为了 公共利益?或是为人民群众服务?有学者甚至说:“现在的拆迁已经不是在拆房子,而是在拆共产党的党旗。因为党旗标志是为人民服务,而众多的拆迁不是为人民服务,它是为金钱服务,为少数利益阶层服务。拆迁拆的不是房子,而是我们共和国的基石。”
宪法既然有规定为什么我们不能维权呢?这是因为 先,我们说宪法是一个 的根本大法,它的内容是纲领性的,不具有实践性;其次,在我们 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违宪诉讼,即原告不能以被告违反宪法为由起诉,所以,物权法实际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征收(拆迁)作了规定,从此使其变得具有实际意义了,也才会如此鼓舞人心。《物权法》第42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其实物权法这一规定针对的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农民征地,城市房屋通常都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因此,物权法并未对此规定,不过,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实施的新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 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一条才是规定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的内涵,无论城市房屋还是农村土地, 进行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法律没有规定,通常意义理解比如:国防、军事设施、道路、桥梁、政府机构、学校、医院、甚至市民广场等等关系到国计民生、为全社会需要而占用土地的,都可以被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至于那些拆迁后重建商品房牟取暴利的行为显然不能认定为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些拆迁也不能被归为 征收,而只能是作为平等主体间的协商解决,就比如战争时期,军队要征用你家的房子作指挥所,这就是 征收,你能不能同意吗?情、理、法都说不过去吧,可是,如果明天你家邻居敲门跟你说,他家准备翻建房子想把你家的房子一起买下来,你肯定理直气壮地说:“卖给你也行,你给我1000万吧”,你邻居不同意,那就让他“哪儿凉快哪儿呆去”吧,这就是双方协商!
在以往拆迁中,往往是政府部门会同法院搞所谓的联合执法,随着法制建设的断完善,人民法院率先说不,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召开的 高级法院会议上指出:“要依法制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先予执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了法院帮助,政府还是照样干,因为政府手里还有公安、城管、市容,美其名曰“行政执法”,拆了就拆了,反正你也打不起关司告不了状,不过,现在《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非为 公共利益的强制拆迁都是违法”,政府今后看来是不敢再轻举妄动了。
中国古代有一种传说中的武功叫“金钟罩、铁布衫”,看过武侠片的都知道练成此功刀枪不入、天下无敌,面对物权法, 机关以后肯定不会再搞拆除了,看来物权法倒似乎成了对付强制拆迁的金钟罩、铁布衫了,然而,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啊,再高的功夫也抵不住别人玩阴招、玩损招呀!别忘了,法律还规定开发商可以和你协商拆迁哦,怎么协商?呵呵,你可以拒绝你邻居买你家房子的要求,可是如果邻居把你家水电气断了怎么办?把你家窗户玻璃砸了怎么办?把你家的屋顶揭了怎么办?天天找些身上雕龙刻凤的人到你和你协商怎么办?你还坚持要1000万吗?你说我还坚持,行,就来一帮人把你揍了,东西给你扔了,房子拆了,你去告我吧,要坐牢有人顶包,要钱法院判多少赔你多少,你还坚持吗?算了吧,命都没了,要钱有什么用呢!
说完了别人玩阴招,再看看我们自己是不是英雄呢?有人说既然协商,那我只要不同意你就没办法,要我同意也行,100万,1000万随我开,我看这也不是真英雄,毕竟,我国还处在建设发展时期,城市改造,建设发展还是必要的,谁愿意一辈子住棚户呢?合理合法的拆迁我们还是应该配合的,无论它是为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但是补偿标准多少合适呢?我以为还是应该以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来决定,即应当满足拆迁户在原地点重新购新房的价值,或者按原面积给拆迁户在新建楼盘内安置置换房。这里还有个问题就是拆旧补新该不该有差价,我觉得如果新房是毛坝房则不应该考虑差价因素,如果是精装修房,可考虑按装修成本由拆迁户补差价。
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土地、房屋拆迁产生深远影响和实际效果,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拆迁户都该在情、理、法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对照自己行为,这即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城市更美好,使我们的生活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