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哪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别程序制度两个部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某些事项适用特别程序制定,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律师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 为保障行政许可权的公正和有效行使而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许可程序的设置是否适当,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公开制度、一次告知制度、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期限制度和听证制度等,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
1、普通程序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其中有以下几类规则尤其应当得到重视:
(1)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通过举行听证进行审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特别程序制度,包括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特别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和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对重要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进行的检验、检测和检疫,确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有关上述制度的特别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