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是可以使其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所以,这也是我们一直提醒大家,如果遇到了类似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甚至是各个行业的相关协议。在没有了解清楚或者是没有确定好各种条件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的去签字或确认。一旦签字之后,就需要依照合同法相应的规定来履行合同。
而撤销或者是反悔的情况需要对方同意,或者是有法定的一些可撤销的情况才是可以的。如果是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的理由,则属于有效的。
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履行,不得随意反悔,不然,如果你觉得你家争取合理补偿,想撤销。假设你家的补偿比别人家高,拆迁方是不是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或者是给你签一份补偿更低的合同,显然是你也不会同意的。
所以,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双方都具有这种公平性,不得随意反悔。
具有下列情形,拆迁补偿协议是可以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的。在一些拆迁的过程中,有一些合同是存在一些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可以申请撤销。但有一些情况,比如说你签了协议之后,过了6个月,过了一年,如果再提出来说是被胁迫的,是被欺诈的,显然是很难获得支持的。如果是产生这种情况,比如说签完字,立刻报警,立刻找律师进行诉讼,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挽回。
比如,之前的公告和相应的一些通知来证明之后的拆迁行为前后不一致,使自己受到了这种欺骗而签订的协议,有类似的证据,就可以申请撤销。如果没有类似证据,想撤销合同是非常困难的。虽然说在《合同法》里规定了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等这些情况,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在拆迁诉讼过程中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的属性。如果拆迁了之后,再去以这些方式想去撤销或者变更的,是很难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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