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直二人代理。
六、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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