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认为不符合调取条件的,决定不予调取,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调取的理由。
这里的理由主要是指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不符合调取条件或者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申请调取的证据与诉讼的案件不具有关联性等等。
在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权利,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权,本条设定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被驳回时,可以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
该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复议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以及被调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申请复议。
二、申请期限为收到驳回调取证据申请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
三、复议申请只能向作出不予调取证据决定的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
四、复议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法院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以保障申请人的复议权,防止拖延诉讼。
因此,该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根据本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调查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这里的原因主要是指法院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的客观情况,如经调取证据已经灭失等等,本条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调取证据的申请权,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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