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收的附属设施,征收后如何补偿?没有证的附属设施也可以获得补偿吗?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相关的法律法规。
江苏某养殖企业行政诉讼案例,养殖企业通过租赁的方式,从集体租了4000多平的土地用于养殖经营,其中登记面积是1000多平,其余的是无证房屋。
2006年某市有关部门组织了五城同创的活动,在2006年9月拆除了涉案的房屋,该企业提起了诉讼。市中院判决认定拆除时违法的,并判决应当对养殖企业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是500多万。
针对赔偿问题,养殖企业于2008年6月提出了裁决的申请。裁决机关作出了不予受理裁决的决定。同样的,养殖企业不服,提出了上诉。2011年10月,房管局作出了评估报告,作出裁定要求支付300多万,裁定书送达10日内支付给养殖场200多万。养殖场对该裁决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获得了胜诉。
高院认定中提到了几个要点,首先,该案件已经确认了违法,就应当进行补偿是500多万,判决中已经明确涉案房屋是养殖场的请求作出了回应。该案中有证房屋所有权人系该村委会,而养殖企业对于区域房屋没有权利不能证明合法权益。因此,房屋的补偿应该各归各,养殖场申请裁决早于2006年9月,既拆除的时间。根据财政规程的规定,2011年3月受理了申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同时,养殖企业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也是不对的,不符合规定。市房管局2008年6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已经被建设厅未出在复议决定依法生效的情况下,房管局改变原有行为,受理了这个申请,也是不对的。
综上,市房管局受理了申请,行为是不对的,因此原来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这些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要注意该案件属于2011年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一个产物,当然现在适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早已经程序上包括补偿标准都完全不一样。该案件代表了一批遗 留的问题,在律师的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经常会接到这样的案件。
2011年之前就已经被拆除,或者已经开始征收的案子,一直到2010年之后还没有解决的,就面临着适用法律的问题。既要适用当时的法律,又要参照今天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在适用上,应当选择一个正确的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法规予以依照。不能一味的采用这个规定或者采用那个规定。
如果企业的附属设施被拆除之后,如果有证的就不属于本案说的范围,无证的附属设施。被拆除之后,应该怎么办?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途径,或者找专业的律师团队,以免延误时机,获得比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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