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土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日常案件受理中发现有些案子,实际上是为了商品房开发,本来要进行征收,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国有土地征收就可以,但是有些被定义为低效用地,要进行拆除,企业遇到这类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下规定中的一些法律要点:
企业主比较关心的低效用地怎么补偿?有很多企业都认为已经是低效用地了,是不是主管部门就会无偿收回?看下国家怎么规定的,根据规定,原有土地使用权,有开发意愿的,但是没有能力开发的由主管部门收回,进行招拍挂。
如果说企业没有资金确实开发不了,也不能入股,也不能转让,如果没有好的项目的,可以收回,进行一个招拍挂,并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补偿。
这里要说一下“合理”,什么是合理的补偿?我们认为所谓的合理就是企业没有遭受损失,没有因此而遭受损失,对企业所有的包括实物的土地房屋,包括企业的营业损失,搬迁过渡安置等等,这些损失都予以补偿到位,才叫合理补偿。
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征收决定进行,规定的按照什么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这个很关键。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受理的案件中,很多低效用地的都是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如果说是低效用地,采用自己找一个主管部门指定的某个评估机构,甚至都没有评估资质的一个价格咨询机构,对企业的房屋成本进行一个计算,然后签订补偿协议,这个是不能接受的,因为不符合国家规定。
国家规定是如果涉及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应该按照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执行,规定的条件、程序都一定要按规定来,并不是说程序可以不按这个来,而只是补偿标准,不可以的。
所有的都要按照国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进行,也要有市县级区级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也要有补偿方案,也要有听证程序,也可以进行复议诉讼,房屋的补偿也应当参照周边类似的商品房的价格,进行一个补偿。
类似的商品房就是要是商业参照商业,是住宅的,就参照住宅,是工业的,应当参照周边的工业的房屋的价格来进行。很多案子没有征收决定,就不征收了,而仅仅是补偿就行了,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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