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票赞成,一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从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也保护了农村妇女的权利。近些年来,农民进城务工的越来越多,农村土地被闲置的也多,为适应时代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的改革势在必行,如何在改革中保护土地所有人及其承包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对于新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变化,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特地去搜查了一下,还咨询了相关律师,这些规定都是跟农民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在此也希望这篇文章可以给农民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进城落户不需要退出原集体经济组织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本条可知,农民如果进城务工,举家想要在城市落户的话,不再像过去那样必须交回他们承包的耕地,而是可以选择将土地交回给,即退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可以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继续耕种,自己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权。
二、农民享有土地经营权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原《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归谁所有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享有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但是就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又增设了土地经营权。根据该条规定,农民在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如果自己不想或者不能经营的,可以将该土地进行流转,比如由他人经营、入股、置换、退出等,真正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既保障了承包农民的利益,也能使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妇女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根据这两条规定,只要是农户内的家庭成员,无论男女都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农村的妇女对承包土地也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当土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对其流转时,妇女也可以就可以分享该土地所获收益。同时,规定登记机关需要将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