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租代征”的话题,在以往我们给大家的知识讲解过程中,也提到过。“以租代征”在农村的一些集体土地上发生情况比较多,比如说,土地被征收了,但是,并不是以征收的名义,对方是说租用,比如每年给2000块钱,或者是给一些粮食补贴等等。以各种名义按年来付费的这种形式,基本就符合“以租代征”的这种现象。
“以租代征”就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把地租过去之后,在地上建厂房也好,建一些其他的设施也好,改为建设用地。也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这种非农的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比如说实际的征收是50亩地,在50亩地之外的一些又“以租代征”的形式来进行征收。在一些高速路的两侧也有这种现象,这都是擅自扩大了建设用地的规模。
它的性质就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来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同时也逃避了纳税的一些有关的相应的税费、履行征收补偿平衡法定的一些义务。这些都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以租代征”常见的表现形式,比如用地单位或者是个人直接跟村委会跟村民签订协议租赁土地,或者是基层主管部门直接租赁农民的集体土地,来进行一些招商引资。或者是转租农民的这种耕地集体用地,或者是以中介的名义来租赁之后又转租给其他的企业厂矿等等这些情况。
有的村民是自行把土地出租转包出去,对方进行了这种厂房的建设。这里要说明一下,如果是转包出去,对方仍然是进行农业建设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以租代征”的形式了,只是一些土地的流转或者是转承包的情况。
再有就是村委会先是租用了农户的承包地,然后进行非农的建设。比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建一个镇级的工业园,建相应的一些比如说建这种小产权房进行售出,这些情况都属于“以租代征”。
为什么说“以租代征”是违法的行为,因为我们前面也说了“以租代征”它实质就是规避用途来进行非农化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直接进入市场的一种行为。
总的来说,“以租代征”违法占地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响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得有关部门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等各种税费的缴纳。
随着2020年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作为农村建设用地的一些流转情况又有了新的规定和变化,只要符合新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才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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