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在集体土地征收之后,能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给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进行补偿?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相关的话题,首先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2012年,湖南湘潭有关部门决定对某企业进行征收,适用的标准是集体土地上企业的补偿标准,比如说,房屋按照集体的重置价等。因为争取合理补偿,企业主找到楹庭律师团队进行维护相关的合法权益。充分的调查取证之后发现,在2007年,湖南省有关部门就下达了征收相关土地的批准文件,该文件是一个转批文件。
其实在2005年,国家相关部门就下达了征收相关集体土地的征收批文,也就是说在2005年的时候,相关土地就已经被征收为国有。但是,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并没有任何部门实施征收,包括委托人在内的业主,企业也都不知道相关的土地被予以征收。
我们结合法律规定,比如高院的一些解释和回复的规定,认为该类型的企业征收的补偿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
为什么呢?首先在2005年,高院就作出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也就是法2005行他字第5号,该答复的内容是答复给重庆市高院的。
“你院2004渝高法字47号请示已经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另外,在2011年高院还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也就是法2011的20号该文件的第十二条,其中规定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所以说类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本文提到的案例,在2012年委托我们也就是实施征收的时候,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区,因此,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后来,我们针对相关的规定向湖南省主管部门申请了补偿裁决的申请,案子得以很好的解决。因此,企业主在遇到征收和补偿的相关情况时,一定要认真审视自己的土地是不是早已经被征收,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地上房屋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该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