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化工公司在2012年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年12月底到期。在12月初,该化工公司就已经提出了延期的申请。省安监部门的工作点进行了一个形式审查,该企业已经收到了受理通知书。
后来,在进行核检中发现,该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报告中,有三项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到位。所以,在2016年作出了现场核检,通知要去现场查看。不久就作出了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书,提示部分项目没有整改到位,不予颁发通知书。
化工公司不服,先向国家安监部门提出来复议申请,后来,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了维持,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子打到了江苏省高院,确认了违法行为。
高院认为,本案当中,化工公司已经提交了延期申请,提交的形式是符合条件的。本案中化工企业申请的延期申请,根据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33条的规定,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要提出,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第26条,27条,28条,29条规定进行办理。
本案当中,省安监部门根据工作情况指派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验,不违反规定,程序是合法的。但是,没有适用国家安监局41号令第33条的规定,应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在依法行政过程当中,不仅要看作出的结果是不是合法,还要看中间程序以及适用的法律是不是正确。本案当中,就以这个理由,高院确认了省安监部门作出的决定不合法。
如果不予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延期的,一定要分清楚原因,到底是自身的原因,还是因为主管部门的原因。是因为客观的原因,还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各企业主需要分清楚,也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了解相关法规。
我们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团队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发现很多是因为要拆除或者对企业进行征收,要关停企业等等各种原因才不予办理,并不是因为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这个时候就要分清楚不予办理的原因。
假如真的不是因为别的原因,就是因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不具备不满足的,咱们要分清,哪些原因不满足。如果真的不满足,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如果整改之后还不予办理,可能有关部门就真的是别的原因。
所以这个时候,运用法律的工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尽量的去搜集相关的证据,另外还要保留在和有关部门交涉过程中,把所有的文字的证据和依据都要保留,以备将来诉讼的需要。
了解知道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达到更加的一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相关类似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