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相信遇到征收方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不在少数,一般来说都是在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给付的补偿数额太低不签署补偿协议,征收又不愿增加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造成的。但是您知道,征收方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对于征地拆迁流程的规定,还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想知道违反了哪些法律吗?接下来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就将为您进行总结。
一、因被征收人不签署补偿协议,征收方前来骚扰的罪行
在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在不签署补偿协议的时候遭遇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强行入户,迫使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发生,不仅这样签署的补偿协议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征收方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经程序,违法拆除的罪行
对于这点,相信广大被征收人们最为关注,我国法定的强制拆程序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征收方不按照程序就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的话,我国《行政强制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征收方限制被征收人的人身自由后,对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应获得的罪行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您可能会问,征收方在实施拆除行为时怎么会限制被征收人的人身自由?其实,在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子中是有的,征收方趁被征收人熟睡的时候,将被征收人拉出房门,由专人看管,被征收人在来不及报警的时候,房子就会被征收方拆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