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房屋因为历史的原因缺乏相应的合法权证,而且建成很长时间了,比如说一些祖宅或者是宅基地上的建筑,并没有一些相关的证件。所以说并不是所有没有权证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那么对于违建应该由谁认定,是否一定要拆除?楹庭律师通过案例跟大家讲解下相关法规。
某科技公司2002年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与某办事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有租赁场地用于建设厂房,2003年建设了1.1万平的建筑,2014年城市管理部门对该厂的房屋要求作出了核查通知,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后来涉案房屋被予以了强制拆除,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64条,68条的规定,对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处理方式有很多种,首先应当由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其次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只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才可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该科技公司是属于招商引资企业,2002年就与办事处签订了协议,2003年就进行了建设,应当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建筑。招商引资的企业由于建设有一段时间,应该区别于一般的建筑,同时截止2014年对涉案租赁期限没有到期,因此在未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对其拆除是违法的。因此综上所述,应当撤销拆除通知,但是建筑物已经拆除,所以,应当认定拆除通知违法。因此该科技公司下一步应当申请赔偿或者也可以依照该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可以去进行补偿。赔偿和补偿的计算标准可能略有不同,补偿标准可能略高于赔偿标准。因为补偿还要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还要包括搬迁过渡安置费等等。
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也提到了保护招商引资企业保护民营企业。所以,在法律上,在政策上都是向招商引资企业去倾斜的。各位企业主无论在征收过程当中,还是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如果遇到了自己的建筑被违法的拆除被认定为违建,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