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因为环保的原因,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或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在实际过程中需要注意环保部门在下达处罚决定书时,所依据的政策是不是前后发生过变化。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相关的法律知识。
以河北廊坊某家具制造业为例,该家具制造业是一个化工企业,有一些化工设备。企业在九几年就已经建厂,但是一直办有排污许可证,包括环评的文件都是有的。
但是,因为近几年北京周边环境治理的力度加大,导致政策出现了调整,致使该类企业无法在当地继续生存,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无法继续办理,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这类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一般根据咱们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来具体分析。
国家有关部门在2016年作出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然后在2017年又作出了保护企业家发挥企业家精神这样的一些通知。高院也颁布过类似的一些规定,因为政策调整而使原来的一些企业,原来是合法的,现在变得不合法了,因为政策调整的,应当予以补偿。
在行政法上叫信赖保护原则,也就是主管部门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一般应当对企业进行补偿。根据《行政许可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在设立行政机构,比如说排污许可证,当初给企业发放过排污许可证,但是现在导致原来的排污许可证无法继续使用的,也就是因为政策的缩进调整,这类的不应当进行处罚,反而对需要拆除的企业或者征收的企业予以补偿。
所以,在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大致总结一下,因为每个案子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所以大家遇到接到环保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之前的整改通知书,应当征询专业的律师团队,由律师指导应当如何正确的解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当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进行处罚,但是有一些是达不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有一些行政处罚是违法的,比如程序违法,依据不足,证据不足等等,这些就需要咱们企业主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