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主体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常用的策略,所谓的策略就是一些手段或者套路。在征收过程中,跟被征收人协商时会采用一些方法促进尽快搬迁,有些方式方法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那么先来看下相关的部分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那么在征收过程中都会有哪些讨论呢,被征收人能否识破呢,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下面具体来分析:
株连式拆迁
什么是株连式拆迁?比如说家里面有在机关工作的,这时候往往会被叫去做家人的思想工作。如果没有做家人工作的,可能会被劝说去做工作,甚至被要求去做工作,通过这种方式来给家人施加压力,以这种方式来促签订协议。这就是株连式的一些拆迁方式。
断水断电方式
这种方式也是比较常见的,通过这种方式来逼迫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这种方式是比较明显的逼迁手段,在现实拆迁过程中出现得比较多。根据590号令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断水,断电,断热,断气,阻断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
所以,如果出现上述这种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通过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诉讼往往在现实中也是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诉讼征收部门以断水断电行使逼签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以拆违促拆迁
以拆违行使促拆迁,这种情况常见的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因为历史原因,在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建房手续不全的情况,而没有遇到征收的情况下,往往是相安无事,一旦被列入征收范围,尤其是与征收主体就补偿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有相关的部门或者是综合执法部门来作出各种形式的文书,比如说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诸多文书。
这些文书的内容,往往都是涉及到限期责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间内拆除被征收的房屋。目的就是为了逼迁签订协议、完成征收、促进征收。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该情况在部分法院也被认定为是一种逼迁的行为。
已经开始实施征收并且列入征收范围的,再作出限期拆除违法违建通知或者决定,这种情况已经不再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存在其他的非法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违法偷拆或捎带拆除
违法偷拆或者是捎带性的拆除,在过去偷拆情况比较常见,因为偷拆以后当事人报警寻求救助,起诉拆除又苦于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由哪个部门来承担责任。但是,高院公布了几个典型案例,有关拆除过程中,责任主体推定的案例以法律和事实的方式,首推征收部门为拆迁责任主体。比如说区县级主管部门或者是国土资源部门。
这大大帮助了行政相对人,解决了面对偷拆不能够证明拆迁主体是谁的情况下,如何来列明被告的问题。避免征收过程中出现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后诉讼无门的情况发生。
利诱或者威胁
某些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委托具体实施单位参与征收,比如说拆迁指挥部或者是拆迁公司,在征收过程中就会出现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谈判。有可能是几个工作人员承包一片或者几户,给被征收人讲解或者是谈判的一些工作。
往往采取的方式是今天签字有几万块钱的奖励,一个月后就没有奖励,或者是早签早摇号早选房等等。有时候会带有一些威胁的语气,或者是采用一种利诱的方式。
虚假谈判询价
所谓的虚假谈判询价主要是指一些拆迁工作人员在谈判过程中,提出想要多少补偿,想要的补偿标准,让被征收人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只要是被征收人所要求的标准,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的,就给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补偿,但是,征收部门既然这么说就断定了是没有标准,所以,很多被征收人是找不到相关的依据的。
而590号令明确规定,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这就是基本的征收补偿的原则,它要求的是公平合理。不仅仅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情理。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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