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日前报道,北京卫视5月3日播出的《向前一步》节目中,平谷区一位签约户刘先生提出诉求,认为其女儿依法应当分得宅基地安置利益,但涉案项目的“宅基地认定办法”却仅支持儿子获得相应的安置利益,显然违背了《宪法》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然而刘先生的这一认知却遭到包括现场政府官员、媒体评论员和律师的反驳。那么,农村宅基地在审批、认定时“批男不批女”的“传统习惯”是否合法?女性村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又该如何实现呢?律师为大家浅析相关问题的解决之道……
【要点一:宅基地“批男不批女”无法律依据】
诚如节目中嘉宾所承认的,对于农村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习惯做法,法律确无明文规定。宅基地的申请、分配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一户一宅,户有所居”,二是申请者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33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强调了在土地承包经营领域的“男女同权”。
据此,节目中部分嘉宾宅基地“批男不批女”系农村多年来形成的传统习惯做法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在某一区域内从来没给女性分过宅基地,并不等于这样做就合法合理,惯常的做法并不一定具有合法性,假话说了一千遍也不会变成真理。
成年后女性村民是否外嫁他村或者进城落户,其个人拥有选择的权利,显然不应被在政策制定时直接“推定”并就此否定其宅基地审批、补偿安置权利。
仅从这一角度来看,涉案项目“男女有别”的所谓“宅基地认定办法”的确存在值得质疑之处,而在农村征地拆迁中长期未能实现“男女同权”也确是事实。
【要点二: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与“节约土地资源”不直接相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事实上并非女性村民能否经分配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在于其能否在拆迁项目中获取与男性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利益。
片中提及的“19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的购买权利”与另行审批宅基地建房完全不是一回事,女性村民能否获取这一补偿安置利益更是与“宅基地资源稀缺”无关。如片中所言,安置房是楼房,其法律性质更接近于“产权调换”,而非“另行审批宅基地建房”。
律师认为,若刘先生不认可节目中嘉宾的政策解读和现有的“宅基地认定办法”及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则有权针对最终作出的“拆迁补偿裁决”或者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上述政策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涉案项目中所谓“六方小组”的认定结果并非先天具有合法性,事实上“评估公司、测绘公司”这些主体依法均不具备认定宅基地的职权,其认定行为很可能系受县政府的委托实施,被拆迁人同样有权对其认定结果依法提出质疑。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抛开本案的具体补偿利益争议不谈,农村宅基地“批男不批女”的做法显然是严重缺乏法律依据、违背法治精神的不当做法,属于“传统习惯”中不宜被继续保留、认可的部分。而这一情形的纠正一要靠宅基地审批、确权方面规章、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细化,二要靠具体个案中女性村民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执著坚持与维护。如节目中部分嘉宾那样在镜头前理直气壮地强调“大家举个手,宅基地有分给女的的么”这样的说辞,实在是不该出现的,更是不应被主流舆论所接受并认可的。
试问,谁规定的女性村民日后就要“外嫁”呢?对于尚未“外嫁”的女性村民,其补偿权益又该怎样切实保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