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些人会说,只是没有举行听证会也没什么。先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天津高院撤销征收决定的案件。在一审过程中中院认为没有举行听证是一个程序的瑕疵性的问题,不足以撤销征收决定。可是看一下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所有的征收的案件都在条例上有比较充分的规定,所以这些条款其实都是有的。
最后是支持了律师的观点,是因为以程序性违法进行撤销征收决定。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事前召开听证会。上述法律规定凸显了社会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召开听证会有利于保障旧城区改建征收补偿方案这一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有利于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公众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
天津高院的判决,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作出征收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引用了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更主要的是房屋的征收是不可逆的,一旦征收往往没有办法恢复原状。因此在多数人认为不符合方案规定的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应该召开听证会,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这种合法权益,加强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因为是两家企业,我们代理了其中的一家。企业是房产登记在企业主的个人名下,大概是有4000多平米的有证的房子,属于登记在册的,还有1000多差不多2000平米未经登记的建筑,大概涉及到五六千平米。在这个范围之内,涉及到在征收决定下达之前,其他的涉及的一些具体的住户,已经签订协议进行了搬迁,现在,因为这两家企业一直没有谈妥,就下了一个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这两家企业进行征收。
在这个征收过程中,这两家企业都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征收没有符合市场价的标准,因为在计算过程中,是按照成本价去进行计算的,差距还是挺大的。因为企业是在天津某区的繁华路段,差距就很大,企业不同意这种征收方案,因此申请了进行听证,也对方案提出了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但是没有进行组织召开听证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1条的第2款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因为违反了该条的法定程序,判决撤销了中院的初审判决,因为初审判决认为它是有程序上的瑕疵,不足以撤销,但是高院否认了这种观点,并同时撤销了房屋征收决定。
我们的案例经过受理后,会进行整理,把这个程序性问题进行罗列,与大家共同来分享来探讨这些问题,提示企业主如果你在征收过程之中,如果遇到了问题不知道怎么办,这些程序性的问题,如果没做,是不是足以违法。企业面对因此产生的政企纠纷该如何处理,基于北京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团队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服务过很多家企业解决了许多土地房屋征收等案件。遇到这类问题,企业需要多考虑各种关系和利益的处理。由专业的人员处理这些问题,使企业的相关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