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对人大代表有关完善不动产登记建议的答复引发了广泛热议和关注。城镇户籍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确权登记。随之而来的就是大家对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一些问题的困惑和疑问。譬如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下来的农村房屋能否在该城镇户籍子女死亡后继续继承?继承下来的农房只能用于居住吗,能否将其出租或者参与村集体的宅基地制度改革?
若遇到征收拆迁,城镇户籍子女能获得补偿安置吗?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改革制度正在持续调整和完善之中,上述很多疑问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层面的明确答案。毕竟,在城镇化进程未达到今天的程度前,农民的子女依然是农民,也就不存在今天大家关注的这一新问题了。但通过对现有法规原则的适用并结合改革的大方向,我们还是可以尝试对其给出“仅供参考”的解答的。
其一,继承农村房屋的城镇户籍子女死亡后,房屋还能否继续继承?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城镇户籍子女或是其他继承人虽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具有农民身份,但其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却是完整的。据此,只要房屋没有因建成年代久远等因素而坍塌,那么其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的一般原理继续由该城镇户籍子女的继承人继承下去。
此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城镇户籍子女的继承人也同样有权继续占有使用这块宅基地,直至房屋自然坍塌、征收拆迁或者其自愿退出为止。
其二,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后,能否进行翻建、改建和扩建?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认为城镇户籍子女能做的只能是基于居住生活所需的必要加固修缮和装饰装修。
而翻建、改建和扩建均需要获取村集体的同意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手续,对于宅基地上房屋而言这些做法均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身份属性和农户资格密切相关,城镇户籍子女是没有这样的资格和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