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棚改腾退中,当被征收人因认为争取合理补偿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拆除就随时存在发生的可能。
【违法拆除在实践中的5种常见情形】
我们假设有一位被征收人小明,其合法拥有一套房屋。因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进行,小明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但令小明没想到的是,2018年12月7日,在未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对小明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我们为小明的遭遇感到不平时,不妨先来梳理一下实践中拆除行为可能发生的5种不同情形。
其一,房屋在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前即遭“先行拆除”。在房屋征收决定尚未作出前,征收方依法不得实施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此时就拆除房屋无疑是最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几乎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所有法定救济权利。
其二,房屋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以“村民自治”为由帮拆。此种情况多发生在农村地区的腾退、旧村改造等所谓“新农村建设”项目中。
近年来,很多农村地区开始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拆迁,但却并不走征地程序,帮拆现象仍然客观存在。
其三,一不留神实施的“误拆”。误拆的主要情形是拆迁方错误认定了拆除对象,拟拆除A的房屋却不慎将B的房屋拆除了。另一种情况是其在拆除A的房屋时因技术等原因不慎将B的房屋“带倒”了。
其四,仅有征收决定,但尚未作出补偿决定时的拆除。此时拆除显然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是典型的“先拆了再谈补偿”的情形。
其五,依法做出了补偿决定,但尚在复议、诉讼期限内,或者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但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实施的直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