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境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很多水源地附近的企业,也面临着整改或者关停等问题,在这些问题当中,受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企业因为水源保护区升级或被纳入保护区内,需要关停或者搬迁,能不能拿到相应的补偿?
《水污染防治法》是保护水源的一部比较详细的法律,关于水资源保护区的保护,主要是使用这部法律。来看下其中的第六十四条至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对于需要关停的企业,主要是有生产型工业污染类企业、禽畜粪便污染类企业,以及在建企业中包括的一些旅游度假开发项目等企业。
一级水源区内除却有必要的公共建设项目,其他一律无关保护水源的项目均不得建设。二级水源地并未禁止一切经营项目,只要是符合排污标准、具有防止污染水体的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允许生产类企业的存在。
但是,二级水源地虽明令禁止畜牧类养殖企业,但对于经营行为在先的畜牧企业,由此遭受关停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补偿。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措施,避免自己企业被关停或遭受其他的一些损失。按照《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为了环境保护是可以要求企业进行关停的。但是要依法进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果是先有企业,后因为调整保护区这种情况下,因为企业已经先建造,后来调整,企业被列入了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导致原本各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不得不停产,不能再继续生产。企业本身因为先于保护区存在,企业本身就是合法的,只是相应的条件变化了,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按照征收给予相应的补偿。
企业要分析自己的一些现有的,以及在建造时的一些条件和现有的条件,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去应对,对于应当保护水源区内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合法权利,虽然《水污染防治法》没有明文规定关停企业的程序,关停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听证,保护企业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关于企业补偿,应当参照征收补偿原则,对应重新划定水源保护区,造成企业直接损害的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广大企业要分析自己的原因、自己的材料一些情况,对于不同的情况去分别处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楹庭律师团队也受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例,有河北、辽宁等地区的企业都是在二级水源保护区,企业从事的不是排污型的项目,没有污染物的排放,主管部门要求其拆除或者关闭,显然是不对的。如果大家遇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而引起的关停、搬迁或者拆迁的,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楹庭专业律师团队从2002年一直到现在将近20年了,一直专业从事政企纠纷的相关的案件。由律师针对每个案子制定一套详细的办案方案,然后企业主再考虑下一步的安排,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