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农民朋友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形,那就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就直接铲平了被征收人的地并进行建设。其实在我看来,这完全是将《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征地程序给颠倒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咱们被征收人还有方法要回自家土地吗?其实是可以的,接下来,我就将我所总结的2个方法告诉咱们广大农民朋友,以供参考。
一、可向县级以上的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说县级以上的自然资源部门是有权力管理农村霸占土地的事儿的。《土地管理法》还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也就是说,咱们农民朋友在未签署补偿协议时,征收方就强占土地的话,咱们农民可以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举报,一般来说会责令征收方退还土地,并处分其主要工作人员,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会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
二、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咱们农民朋友在实践中遭到了强占土地的行为,咱们农民朋友除了可以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举报外,还可以报案追究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这个规定是针对于开发商以及个人强占行为的,那如果是行政机关强占土地呢?我国《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