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主管部门的拆违办给被征收人员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在征收过程中,首先镇主管部门从合法性上来说,先要审查它有没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根据法律规定,镇主管部门的拆迁办是没有权利行使这种职权的。那么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样的部门来作出决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不管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还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都是由各国土部门或者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等进行执法。
遇到这类问题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是由市县级的主管部门来组织实施。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当中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如果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征收人收到之后,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也就是6个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进行复议,要求撤销强制执行通知书。
当然,法律的审查主要是从主体、程序以及诸如强制执行有没有法律依据等多个方面来审查,这涉及到具体专业上的法律问题。
总之,如果说有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机关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之后,要知道注意到起诉的期限,别超过了起诉期限,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拆除,要在知道拆除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