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2:19:58|人阅读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治理整顿全市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全面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依法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意识,切实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将土地管理纳入干部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加快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的衔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规划管理,坚持做好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保土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征用和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杜绝土地征用和占用的违规操作。
严格执行非农建设用地的“六个不报批”,即: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验收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没有建设用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已批准的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没有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不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能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本农田和耕地的保护,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即: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非农业建设项目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城市、卫星城、中心镇周边、交通沿线等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随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依法履行补充耕地责任,确保耕地的占补平衡。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和安置补偿办法,保护失地农民利益
改革和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加快实行征地公告制度、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完善征地争议的调处和裁决办法。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的范围,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全市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依法实行征地拆迁补偿。
改革并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征地补偿费用应 先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当地政府应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就业渠道统一管理。征用集体土地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有条件的可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加强征地补偿款监管,防止拖欠、挪用,确保失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