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是否有权选择房屋置换,是否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征收过程中,很多人有这样的顾虑,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进行选择。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业征拆律师张悦为大家答疑,近期,在接受征拆法律咨询时,了解到某市正在对市政道路进行拓宽,因此需要征收房屋。
一开始是表示支持的,但是,当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发现没有写明房屋置换等具体规定,只写了少量的补偿款。即简单的提到了关于房屋置换问题,等待安置时再解决。
当事人认为,这样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缺乏安 全感,作为法律的专业人士。我们也认为此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部分内容是严重不合法及不合理的。
那么,按照时间的顺序,关于此类规定是建设部办公厅先做出的,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该复函是2003年4月29日开始实施的。它的效力级别相当于行政许可的批复,在该复函中也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但是,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在该复函中引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法律法规已经失效了,那么代替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我们俗称的590号令。在590号令中第21条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补偿决定书中一定要给予两种的补偿方式,并且补偿方式要具体,这样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以上就是关于被征收人是否有权选择房屋置换问题的讲解,因此,当你的身边遇到此类的违法现象时,建议您找到专业的征拆律师团队,为您的法律问题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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