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镇政府没和村民达成协议,就将民房拆除,因此被告上法庭。昌平法院一审认定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李XX一家居住在昌平区南邵镇,他在南邵村中街有一处房产在规划中的轨道交通昌平线附近,属于拆迁范围。今年4月,南邵镇政府介入拆迁工作,但镇政府未能与李家达成一致。4月30日,镇政府向李家发出催签拆迁补偿协议通知书,李家仍没动静。
5月6日,南邵镇政府将李月宗的房屋强制拆除。李XX一家随后将镇政府告上法庭。李家认为,南邵镇政府没有合法的房屋拆迁证,也没有和他们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强制拆除,是滥用权力。
庭审时,南邵镇政府称,途经南邵镇的轨道交通昌平线是北京市的重点工程,李XX一家拒绝搬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这一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镇政府多次找对方协商,但李家不予配合。今年5月5日,镇政府向李XX一家发出了强制拆迁通知书,第二天才进行拆除,因此是合法行为。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庭认定南邵镇政府2009年5月6日强制拆迁李XX一家房屋的行为缺乏法定职权的根据,属于超越职权,镇政府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决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