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拆迁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撤销拆迁行为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形成行政法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强制执行;需要采取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非诉讼行政行为执行的机关执行。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告人、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的,可能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九十五条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裁定提起诉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被拆迁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执行,但执行不及时的,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执行。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行为,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执行。
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忽视了被拆迁人提起的诉讼尚未得到法院的判决,往往以不执行侵犯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为借口,肆意侵犯公民人身合法财产,准予强制执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当积极提起拆迁许可行政诉讼,防止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进入强制拆迁程序。当事人对拆迁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行为的,人民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撤销拆迁行政行为的判决。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楹庭律师事务所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