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文号:齐政办发〔201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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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2-10 |
关键字:齐齐哈尔 社区居委会 补贴 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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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改善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生活待遇,经市政府十四届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城市社区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含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的生活补贴和离岗人员生活费标准,落实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含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离岗人员生活费标准
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生活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50元提高到1100元,副主任由现行的每月525元提高到1000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职人员提高生活补贴标准后,城市社区居委会离岗人员的生活费,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离岗人员离开社区岗位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发比例作相应调整。
此项调标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待遇要与工作职责和业绩挂钩,具体活化办法可按照《齐齐哈尔市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及生活补贴活化指导意见》执行。
各区社区服务站招聘的专职社会工作者工资标准,可根据各区财力状况参照执行。
各县(市)离岗人员生活费标准可按此规定参照执行。
二、落实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三险一金”
待遇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办、国办《意见》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含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办理在职期间的“三险一金”手续。
(一)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标准办理社区居委会在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续。实行社区居委会在职主任、副主任在职期间享受养老保险金核定及缴费政策,养老保险金由个人垫缴。每年10月前按照当年养老保险低档标准由区财政局集中核销一次养老保险金。实行这种办法后,区财政局每年按照当年低档标准给予核销。如本人选择高档的,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离岗后由个人续缴。
(二)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标准办理社区居委会在职工作人员医疗保险手续。采取上述核销办法,按照当年的缴费标准,为社区居委会在职主任、副主任核销在职期间的医疗保险金。
(三)比照社会团体参保办法为社区居委会在职工作人员办理在职期间的失业保险手续。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每月最低缴费基数1367元的3%计算。参保手续的呈报和失业状态的申报,由各区民政局负责,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四)比照财政供给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办理社区居委会在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手续。社区居委会主任按每月生活补贴1100元的10%比例,每月享受住房公积金110元;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按生活补贴1000元的10%比例,每月享受住房公积金100元。
此项经费由区财政全部承担。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办理。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