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和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 性,提高金融对经济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支持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精神,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北海市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奖励和补助对象
(一)奖励在促进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大项目信贷投放、引进金融机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市级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北海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二)补助在北海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市级金融机构。
三、奖励标准及程序
(一)奖励标准。
1.新增融资额奖励。
对开展信贷投放的银行业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综合考虑各项本外币贷款新增额、贷款余额增长率及存贷款比率情况予以评定。
(1)北海市辖区内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当年存贷比超过60%,且各项本外币贷款总额较上年度增加的,按照新增各项本外币贷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2)北海市辖区内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当年存贷比超过50%,且各项本外币贷款总额较上年度增加的,按照新增各项本外币贷款额的万分 给予奖励。
(3)北海市辖区内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当年各项本外币贷款额较上年度增加五个亿以上的,以新增各项本外币贷款额的万分 给予奖励;较上年度增加八个亿以上的,按照新增各项本外币贷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4)北海市辖区内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当年累计发放(担保)贷款额度高于注册资本金的90%,按照当年新增各项本外币贷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5)对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全市新增本外币贷款额的万分 给予平均奖励。
(6)对获得奖励的金融机构、监管、协调机构,同时授予突出贡献奖、贡献奖、促进奖称号。
对符合获奖条件的机构只按最高额进行奖励,不予重复。
2.引进金融机构奖。
为鼓励各监管、协调机构加大引进金融机构力度,加快我市金融主体建设,对各监管、协调机构在引进金融机构方面取得的成效进行奖励。
(1)对引进外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北海市设立分行并开业的,每开业一家,对上述监管、协调单位各给予5万元奖励;对引进建立法人机构的村镇银行,每开业一家,分别给予上述监管、协调机构3万元奖励。
(2)对引进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每开业一家,分别给予上述监管、协调机构1万元奖励。
(二)奖励考核实施程序。
1.根据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提供北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情况相关数据,北海银监分局提供北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证明文件;市金融办提供各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数据及机构成立证明文件,由市金融办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标准进行考评,评比结果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2.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市金融办将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3.考评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等进行奖励,并将获奖情况抄报其上级行或上级部门。
四、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一)补助标准。
1.设立市级银行机构的给予50万元/家补助。
2.设立村镇银行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3.设立市级证券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4.设立市级保险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二)补助程序。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并实际发生业务后,由市金融办审核相关材料,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金融办将补助结果报市政府审定。有关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五、奖金来源
对本办法所需支付的奖金统一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支付。
六、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