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 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登记及纠纷处理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 所有,单位占有、使用,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审批;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报告,日常监督检查;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
(四)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调剂;
(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资产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和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与财力状况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第十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因特殊业务,现有标准确实不能满足其履行职能需要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另行审批。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或者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