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北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生态与环境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不断推进全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发〔2009〕37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北政发〔201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北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北海市市长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二)企业自愿;
(三)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四条 北海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企业或组织在获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北海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北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北海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兴市办)负责。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北海市政府和市长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业、企业管理专业、行业人士、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质量兴市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名单,市质量兴市办汇总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八条 市质量兴市办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通则等;
(二)组织制(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业库,组成各专项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内外及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专业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汇总并向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组织考核、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八)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质量兴市办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业库,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质量兴市办邀请纪律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质量兴市办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1页[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