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一)加快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不低于11.6万套。2011年度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建设总量为30020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10000套,廉租住房9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820套,限价商品住房4700套,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3500套。
(二)优先供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抓紧实施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危旧房改房改造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0%。
(三)加大投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按照 、自治区有关规定筹集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该资金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免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大融资力度,拓展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四)抓好配建,多方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保障性住房应坚持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整个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5%。
(五)狠抓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和进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积 申办建设工程前期手续,优化管理程序,制定建设计划,明确各环节工作进度、完成期限和质量要求等,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和进度。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 协调、紧密配合,开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址、供地、立项、可研、初设、环评、规划、招投标、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确保列入今年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
(六)加强监管,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分配制度,已具备分配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到申请方便、操作规范、保障到位,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采取动态监管、入户调查、随机抽查、定期复查等方式加强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法侵占、骗取住房保障补贴、住房的,责令其退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七)应保尽保,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完善多层次、多渠道、梯度化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建设廉租住房,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适当推出限价商品住房,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房改造。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人均年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增长等指标,及时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逐步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一)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增幅。合理确定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增幅力争控制与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相适应,不高于当年南宁市地区生产总值增幅。
(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继续抓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的限定居民家庭购买住房套数政策的落实工作,通过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三)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根据实际情况,以“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缓解我市居民自住性 次购房需求的压力。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经住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后,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开工建设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l%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加强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实现应收尽收。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 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六)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和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全部同时公开预售,不得分期分批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预售。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预售,并在销售场所向所有购房人明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应优先保证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确保商品房预售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建立房地产市场日常巡查与现场检查纠错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严查闲置土地、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违反住房限购规定售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暂停网上签约、禁止参加土地竞买活动等处理措施。
三、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数据库,统一系统平台,统一业务规范”的要求推动市县(城区)一体建设,建立市县(城区、开发区)统一的房产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平台,在统一规范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和整合房屋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南宁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并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覆盖市辖各县、城区、开发区,9月底前完成与住建部联网,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住房信息与国土、公安、民政、金融、税务等部门信息合作共享,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和监管合力。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系统、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分析,科学判断、把握房地产市场发展态势。
四、加强住房保障及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住房、规划、国土、建设、税务、金融等各有关部门要在 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出台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房地产税收征管等切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切实可操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完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体系。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切实维护居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领域联合执法,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落实考核问责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切实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落实考核问责机制,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房地产市场调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无法完成既定目标的,对有关县(区)政府和责任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六、树立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及时跟踪报道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积 报道住房保障工作成效,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正确解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居民建立合理的消费预期,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完)